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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網訊,據北京日報報道,為引導明星規范廣告代言行為,發揮明星代言廣告在促進消費升級、活躍市場經濟、引領良好風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北京市明星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指引要求,明星本人代言商品前應當“充分使用”,保證使用時間或使用數量,保證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不應“象征性購買或者使用”。
合規指引提出,明星在娛樂節目、綜藝節目、影視作品、訪談節目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介紹、推薦;或是以“體驗官”“推薦官”“產品官”等身份,以“合伙人”“入職”等名義,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但實際不存在真實的投資、合伙、勞動合同等關系的,同樣構成廣告代言行為。代言廣告期間,明星或企業如有“大過錯”,應視情況解除合同或停止代言。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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