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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三部計量規章,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新增了多項要求。一是制造已取得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在其使用說明書中標注國家統一規定的型式批準標志和編號。二是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計量器具的,被委托方應當取得與委托加工計量器具相應的型式批準,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計量器具,應當標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準標志和編號。三是生產者制造計量器具應當具有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等,并對其制造的計量器具負責,保證其計量性能符合相關要求。鼓勵生產者建立完善的測量管理體系,自愿申請測量管理體系認證。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一是強化計量比對應用,加強對計量比對的監管。強化計量比對結果應用,明確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可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標準物質定級、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強化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理,除了通報批評外,情節嚴重的,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二是更大力度放開搞活,激發計量比對活力。將國家計量比對可以由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或者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實施,調整為具有相應能力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就可申報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同時,取消了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的備案制度。為提高計量比對供給質量和效益,充分發揮市場力量,打破了原辦法中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的資格限制,由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技術機構擴展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三是增加了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的溯源性要求。將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條件中的能夠提供穩定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調整為能夠提供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者樣品,新增了對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或參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將改革完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監管模式的舉措和成果通過規章固化下來,確立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自我聲明和公示制度。規定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我評價,自我評價符合要求的,應當進行自我聲明,聲明后即可在其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上使用全國統一的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同時,加強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對已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違反要求和未按要求進行自我聲明擅自使用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的情況加大處罰力度,確保企業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要求。通過取消政府核查發證,改由企業自我聲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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